肇庆设备保温施工 哺乳期内不能随意解职 赔偿采取“就高”原则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曹佳、由成
妇女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是女职工社会价值地位的重要基础。1月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女职工哺乳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法院认为生育津贴作为劳动者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对于女职工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的,应采取“就高”原则将生育津贴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
员工
哺乳期内被单方解除劳动同
周某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沈阳某公司,工资5000元。周某自2023年5月16日至11月4日期间休产假共计173天,产假期间申领并获批生育津贴37669.45元。
2023年11月6日,周某产假结束后上班,公司却以岗位已有新人为由,将周某从人事岗调到销售岗,周某不同意调岗。2023年12月,公司又将周某的薪资由原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变为月基本工资2500元+补贴2500元,并要求周某签字确认。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因此停发了周某的工资。
2023年12月22日,公司以不服从调岗为由向周某发出了《开除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同。周某认为,公司开除她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同赔偿金38953.88元。
公司
员工调岗后消怠工被开除
沈阳某公司辩称:周某休完产假上班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将其调整到销售岗,薪资待遇为不低于原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构成为底薪+绩。公司多次与周某协商调岗事宜,并对其进行新岗位的上岗培训。但周某并未在新岗位认真履职,而是消怠工。因周某不服从岗位调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同符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同赔偿金。
法院
公司违法解除同应赔偿
法院认为,女职工因怀孕、生产等特殊事由,或将占用部分时间和精力,对此,国家对女职工设立了特殊的保护规定。本案中,公司将周某岗位由人事转为销售,并将基本工资由5000元变更为2500元,周某明确拒,双方并未对调岗降薪达成一致意见。结周某的工资条载明的2023年11月、12月出勤天数及打卡照片,无法认定周某存在旷工事实。沈阳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存在《开除通知书》中所载相关行为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同的严重程度,却在周某哺乳期与其解除劳动同,结女职工“三期”期间并不适用无过失辞退,沈阳某公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同的赔偿金。
利摘要显示,管道保温施工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便于物料充分混的双螺旋挤出机包括:挤出罐,所述挤出罐右侧的两侧设置有拆卸结构,所述挤出罐的顶部设置有物料混结构;所述拆卸结构包括设置于挤出罐两侧的两个插槽,两个所述插槽的内部均设置有可滑动的插块,两个所述插槽的内部与两个插块的内部分别设置有便于固定的固定螺件。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便于物料充分混的双螺旋挤出机,通过插槽与插块的配,从而对安装板进行拆装,进而将螺旋杆拿出,以便对螺旋杆进行清洗与跟换,结构简单,有解决了不便对螺旋杆进行快速拆卸,导致工作人员在拆卸螺旋杆过于麻烦,影响对螺旋杆清理速度,进而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率的问题。
经营范围含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选矿;矿业权评估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门窗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磁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成树脂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有金属金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因周某的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数额,故应采取“就高”原则将生育津贴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周某解除劳动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5685.81元,公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同赔偿金39800.67元(5685.81元×3.5个月×2),但周某于一审中主张38953.88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对该数额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示
女职工“三期”
受法律特殊保护
市法院民五庭主审法官评析此案认为,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42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同。该法40条规定为无过失辞退相关,41条规定为经济裁员相关。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情形为由辞退“三期”女职工。此外,劳动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理解和关照,不应为节约用工成本、逃避社会责任而恶意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女职工为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女职工权益案件时,会以审判彰显司法温度,提升社会普遍认识,为女职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